河南推拿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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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1-06-21 21:28:00      分享至: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取得河南推拿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院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按照学院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我院的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每生每年2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违反院纪院规受到处分的;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的;
(四)不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的;
(五)上学年考试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现象的;
(六)有其他不符合申请国家助学金要求的。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院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二)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
(四)辅导员负责并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人选;
(五)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的名额,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六)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拟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学院为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颁发助学金,有关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般困难档和特殊困难档。
(一)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洛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第十三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的责任和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院学生发送《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院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辅导员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班级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河南省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在进行民主评议时要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审核,并将资助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学院按月足额发给获得资助的学生;
(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后续管理:
(一)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报告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学校将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1-06-21 21:28:00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取得河南推拿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院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按照学院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我院的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每生每年2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违反院纪院规受到处分的;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的;
(四)不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的;
(五)上学年考试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现象的;
(六)有其他不符合申请国家助学金要求的。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院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二)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
(四)辅导员负责并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人选;
(五)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的名额,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六)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拟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学院为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颁发助学金,有关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般困难档和特殊困难档。
(一)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洛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第十三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的责任和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院学生发送《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院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辅导员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班级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河南省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在进行民主评议时要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审核,并将资助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学院按月足额发给获得资助的学生;
(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后续管理:
(一)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报告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学校将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