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推拿职业学院

211 | 985 | 双一流 | 医药
河南省 高职(专科) 省重点 公办

6381

善学、修德、弘毅、济世

0379-65234003,0379-65232020

https://www.hltn.edu.cn/

视频
图片

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2011-06-21 21:33:00      分享至:

                      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等级及条件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计划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洛阳市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认定等级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应考虑如下条件: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班级资助评议小组三级认定组织,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
(三)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寝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公示。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六条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院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学院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电话或书面质疑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提请复议书面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质疑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2011-06-21 21:33:00

                      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等级及条件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计划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洛阳市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认定等级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应考虑如下条件: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班级资助评议小组三级认定组织,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
(三)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寝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公示。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六条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院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学院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电话或书面质疑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提请复议书面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质疑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