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评定办法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贫困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来源
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每生每年220元)用于学生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其中176元用于奖学金,44元用于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章 奖学金
一、奖学金总额: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数×176元,按学年评定。
二、奖学金的种类:入学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科奖学金、优秀实习生奖学金、文明宿舍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
三、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及比例:
(一)入学奖学金
入学奖学金:2000元/人, 比例根据当年招收新生情况确定。
(二)综合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1000元/人, 比例为一届学生总数的4%。
二等奖:700元/人, 比例为一届学生总数的8%。
三等奖:400元/人, 比例为一届学生总数的13%。
2、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1000元/人, 比例为一届学生总数的2%。
(三)单科奖学金
单科奖学金:100元/科, 比例为一届学生总数的5%。
(四)优秀实习生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700元/人, 比例为一届学生总数的4%。
二等奖学金:500元/人, 比例为一届学生总数的8%。
三等奖学金:300元/人, 比例为一届学生总数的15%。
(五)文明宿舍奖学金
文明宿舍奖学金:25元/人, 比例为一届学生宿舍总数的15%。
(六)其它奖学金
1、国家、省、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2、获全国各类竞赛(包括国家组织的同一等级考试或统一测验)前六名分别奖励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3、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舍己救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等方面做出成绩者可奖励300~500元。
四、获奖学金的条件
(一)入学奖学金
入学奖学金的评定以新生报考志愿和入学的高考成绩达到一定分数线并结合高中学习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为依据,确定入学奖获得者名单。
(二)综合奖学金
1、优秀学生
(1)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总成绩名列本年级前40%,无不及格科目。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2)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上好政治课和思想品德课,德育考核计分达80分以上。
(3)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4)热爱所学专业,目的明确,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并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积极参加院、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和各种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6)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院规院纪和国家法律,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优秀学生干部
(1)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优秀学生资格。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
(3)积极带领同学开展各种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文体活动,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中成绩突出。
(4)以身作则,模范遵守院规院纪,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坚持原则,并为大多数同学信任和拥护。
(三)单科奖学金
一学年中,凡考试课成绩在本专业中排名前5%者。
(四)优秀实习生奖学金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救死扶伤的高尚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实习大纲,注重实践锻炼。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练掌握临床专业操作技能。
(4)模范遵守实习单位的工作和学习制度,不迟到、早退、缺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医院和带教老师的指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实习单位的各类活动,受到实习单位和病人的好评。
(五)文明宿舍奖学金
(1)一学年中,宿舍内同学团结向上,模范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2)宿舍内同学无损坏公物,卫生优良。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当年参加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不具备文明学生资格、德育考核不及格者。
(二)因违纪受到处分(包括党团行政处分)者;实习生因违反实习单位规定(出现医疗事故、擅自离岗等)或不服从分配等受到实习单位批评者。
(三)考试作弊者或考试不及格者。
(四)旷课或事假累计达2周以上者。
(五)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实习生病、事假累计超过3周者)。
(六)无故不参加或不积极参加院、班级活动者。
六、奖学金的评定和要求
(一)入学奖学金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发放入学奖学金。
(二)综合奖学金
1、奖学金一年评定一次。在每年10月以前完成奖学金的评定、审核、报批、发放工作。
2、每学年开学时,每个学生根据自己本学年德、智、体三方面的表现,写出全面总结,由辅导员组织进行初评,并将结果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然后将评定结果公示,学生处负责发放。
(三)单科奖学金
1、学年结束后,以单科考试课结业成绩为准。
2、由教务处负责审核考试成绩,学生处将结果报主管院长审批并公示。学生处负责发放。
(四)文明宿舍奖学金
一学年中,能模范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卫生保持优良的宿舍,由班级申报,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并公示。学生处负责发放。
(五)优秀实习生奖
优秀实习生奖的评定由教务处进行审核及评定,学生处负责申报及发放。
第三章 勤工助学
一、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二、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全日制在院学生。
三、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四、组织和管理
(一)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院后勤、团委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二)学生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学院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院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六、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一)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1、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2、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作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4、学院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七、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洛阳市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洛阳市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三)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和团委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八、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思想进步,道德品质良好。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成绩合格者。
3、家庭经济困难且具有勤工助学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者。
(二)申请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
2、班级进行评议,提出初步意见。
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班级意见进行全面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评审结果无异议后核准生效。
九、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和团委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处理办法和争议解决方法。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
一、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的对象:
(一)学习努力,成绩良好,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生活俭朴的贫困学生。
(二)生活水平低下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并具有相应证明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完全无力支付在院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低保家庭学生。
(四)父母下岗待业或家庭遭受突发灾难的学生。
(五)积极报名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后,生活仍有困难者。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减免和补助。
1、专业思想不巩固,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成绩有不及格现象者。
2、受党、团组织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包括警告处分)。
3、困难情况反映失实及有吸烟、喝酒、浪费粮食等生活奢侈现象者。
4、弄虚作假、隐瞒家庭实际经济状况者。
5、家庭经济困难却不愿意参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者。
二、申请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的程序:
(一)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农村的需提供村和乡镇的困难证明,城市的需提供居委会和街道的困难证明);低保户家庭和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家庭的学生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提供上学年的考试成绩单(教务系统统一打印并加盖学院印章)。
(二)填写《贫困家庭学生经济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经班级推荐,报学生处全面审核。
上报材料包括:《贫困家庭学生经济资助审批表》;本人申请书;学生困难证明;学生成绩单(教务系统统一打印,加盖学校[学院]印章)。
(四)学生处审批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面向全院公示一周,公示期内学生对公示名单无异议的发文公布资助名单。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